盗肉铺百元挥刀拒捕,转化抢劫加刑两年半

09.06.2014  19:28
  本网讯 通讯员(吕杰 董慧艳) 盗窃肉铺区区180元现金,刑期大概也就半年。不想刚离开肉铺就被店主抓住,被告人卢某挥刀拒捕,盗窃转化为抢劫,刑期增加了2年半。经崇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告人卢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2013年8月4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卢某窜到该县白霓镇丁某的猪肉铺,见买肉顾客多,丁某应接不暇,趁机盗走肉铺内抽屉中现金180元后离开。一买肉顾客发现后告知店主丁某,丁某追上去双手抱住被告人卢某要求其交出所盗现金。卢某拒绝,并从腰间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十余公分的水果刀对丁某威胁,丁某急忙松开双手,卢某趁机逃走。后卢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卢某挥刀拘捕的行为构成事后抢劫,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量刑也就不同。盗窃罪对象是财物,一般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由于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压制反抗取得财物,具有较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所以法律就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一般抢劫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卢某盗窃数额并不大,没有加重情节一般会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或管制,转化成抢劫罪后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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