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机关对林业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起五起行政公益诉讼

12.02.2017  02:02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林业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毁林地未治理恢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3月,鄂州市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莲花吴湾刘家大塘山占用林地3.454公顷(34540平方米)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0年8月,宜昌市夷陵区雷家畈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后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期间,雷家畈采石场在被批准的占用林地范围外,越界占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榨房河水库边上县级公益林9474.4平方米,造成公益林地被根本性破坏。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3年5月至11月,佳和公司擅自在未办理任何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陈家坪村七组田科政等14户农户经营的土地上大肆毁林修路,共毁坏林地65.116亩,其中修路直接毁坏并占用林地20.561亩,修路过程中毁坏林木44.555亩。该地区属于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05年至2011年,鹤峰县容美镇朱家山林场原党支部书记蒋华山等人以他人名义虚假申报127亩岩板沟退耕还林建设项目,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204470元。2012年,蒋华山骗取冒领的56045元已被依法追缴,其他人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48425元至今仍未收回。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10月,利川市溜子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利川市毛坝镇临时占地开采煤矸石。两年临时占地期满后,该公司在申请续办使用林地手续尚未获批期间,仍占用林地开采并致所占林地植被全部毁坏。经鉴定,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89.5亩,其中有林地杉木林面积20.3亩、宜林荒地69.2亩。另外,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溜子湾公司违法采取露天焚烧的工艺,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周边87.7亩林木死亡。其中国家公益林为70.1亩。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鄂州市林业局、夷陵区林业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鹤峰县林业局、利川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至今,各行政部门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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