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二论新常态下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中重要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环保系统必须以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一要求,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和视角出发,为环保部门牢牢把握严格监管执法这一抓手、深入推进环保工作、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指明了方向。
当前,转型发展压力增大,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群众期待不断提高,环保部门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完善法律制度、创新执法手段,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尽职履责的基本要求,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保部门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强调,新环保法的贯彻执行,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支撑,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满足。新环保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我们依法履行职责和宏观决策的依据之一,每一个环保工作者都要熟读熟记,做到心中有法、依法行政、执法必严。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透彻懂法。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我国环保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新《环境保护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从基本法律原则的高度,对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做出了更加科学的规范,这是新法修订成功的一个关键点。新环保法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反映了对环境与经济关系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学通吃透新环保法,才能准确掌握其本质内涵,树立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善于用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强有力的执法监管手段,对于这些手段要用好用足。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等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推动环境守法成为新常态。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认真守法。严格执法要求环保部门自身首先必须认真守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为此,环境保护部出台了4个配套办法,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要求环保部门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执法督查中真正做到“四个到位”,为新环保法装上“钢牙利齿”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一步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好的法律要成为“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陈吉宁部长强调,执法督查要真正做到“四个到位”:对基本职责任务要执行到位,对地方政府责任要督查到位,对违法单位要执法到位,对各方力量要协调到位。这“四个到位”是对严格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履职尽责上坚持一秉至公。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避免不作为。对于法律赋予的职责要严格履行,对于法律赋予的责任要勇于承担。彻底改变以往环保执法偏松、偏软的状况,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守法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上做到一丝不苟。地方政府是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对生态环境因素的考量,在日常工作部署中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一个地区环保工作的成效、环境质量的好坏。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切实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让各级地方政府真正认识到抓好环保工作就是对科学发展的尽职尽责,纵容环境污染就是失职、渎职。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凝聚环境监管执法合力上推动一唱百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靠环保一个部门,遏制环境违法犯罪不能靠行政一种手段。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与司法部门、检察机关的联动;凝聚各级环保部门力量,建立完善区域、流域环境执法督查协作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形成全方位的工作合力。
严格监管执法才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企业不是伤害,而是扶持;严格监管执法才能拓宽转型升级的空间,对行业不是压制,而是提升;严格监管执法才能培育健康的发展土壤,对经济不是干扰,而是促进。对此,必须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制度、丰富手段,坚决守住法律底线
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发展,要求我们从环境与经济的关系着眼,从推动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责入手,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不断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丰富执法手段等方面探索创新。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由“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府为主”上下功夫。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要抓住典型案例,利用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方式,促使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加强环保工作,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终身追究。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不断推动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生态化上下功夫。积极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革环境价格政策,深化绿色金融政策,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新环保法“预防为主”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新环保法规定的重大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环评制度,推动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生态化修订,打通环境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之间“脉络”,促使环保政策与经济政策、发展政策深度融合,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就要在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手段上下功夫。经过不断实践,环保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发挥了较好的督查效果,无人机航拍、遥感卫星、激光雷达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利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结合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探索创新,强化监管执法的科技支撑,丰富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无缝隙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才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