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督之责 结公正之果 ——湖北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改革纪实
图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现场
图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培训班现场
本网讯(记者 邓七一 通讯员 古伟兵)2014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案件470件,比之2010年的119件增长幅度达294.96%,抗诉率由5.92‰增长至16.79‰;撤回抗诉率由10.92%回落至1.70%,采纳意见率从63.24%增长至84.85%,全省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全国同一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这些得益于近年来湖北省检察院探索的工作机制创新,迎来了刑事审判监督和公诉工作‘双丰收,双壮大’的良好发展局面。”湖北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介绍。
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能,统一于检察权之中。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将两种非常重要的职能集中于公诉部门,而公诉部门又往往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诉讼工作上,导致诉讼监督工作始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积极探索实践“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解决“监督者由谁来监督”问题,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法律制度的有益探索。
优化职权配置,刑事审判监督水准大幅提高
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这是一起发生在2007年12月5日的案件,湖北省松滋市的王续科老人因邻居张某某改建厨房与其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钢卷尺打了王续科的头部导致王不治身亡,荆州市中级法院以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王续科老人的亲属坚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罪,走上了漫长的申诉路。2011年6月,湖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此时该案已经过7次审理,其中包括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次,最高法院发回重审1次,指定异地法院重审1次,案件办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定性不准和量刑畸轻的问题,2012年8月依法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5月,再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十年有期徒刑。王续科老人的亲属深感欣慰:“检察机关帮我们还了法律一个公道,我父亲在九泉之下也该安息了!”该案于2015年9月被最高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
2010年湖北省检察院成立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以来,该院共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件193件,审查后提出抗诉6件,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1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一批生效的错误裁判得到及时监督纠正。
“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实行前,湖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既要承担繁重的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任务,同时兼具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而主要办案力量和精力放在案件审查起诉上。此外,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也承担部分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刑事审判监督资源处于分散状态,急亟整合重组。
成立了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后,将原来分散于各部门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统一归口到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承担,突出了刑事审判监督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使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专职”而不是“兼职”,成为“主业”而不是“副业”,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监督格局逐步形成,诉讼监督这一“翼”开始变得羽翼丰满,张弛有度。
创新监督机制,刑事审判监督效率大幅提升
为何申诉后少了罪名?2011年7月11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原鄂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廖某某有期徒刑11年,廖提出上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12月24日,鄂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仅认定廖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12年12月,鄂州市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原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抗诉意见,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并果断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查清了羁押廖某某的看守所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导致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严重违反监管规定,长期与外界保持联系,指使他人为其逃避刑罚从事违法活动,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况。2014年11月,湖北省高级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调查中所取得的有关证据,依法改判廖某某11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调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也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该案所运用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是根据湖北省检察院2008年制定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有关规定而展开的。该机制以发现、核实、纠正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为核心内容,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
随后,一系列创新机制在实践中陆续探索形成:诉讼违法线索移送、处理及意见反馈机制,刑事抗诉案件办理协调配合机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机制,办理申诉案件的协调配合机制,减刑、假释裁定案件的办理及监督机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同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等,湖北省检察院徐国华处长说:“近几年,一系列新工作机制推动我省以刑事抗诉为主体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湖北省检察机关通过优化职能配制,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关系。该省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每年都会定期地组织对公诉部门办理的公诉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从中发现公诉部门在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把握监督的正确方向,刑事审判监督效果明显增强
持续上访25年案件真相何在?1989年1月6日,宋某某(男)与邻居钟某某(女)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5月7日,武穴市法院以钟某某轻伤判决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宋某某与妻子曾某某认为冲突中双方都有轻微损伤,25年来历经上诉、申诉,均维持原判。2014年11月,湖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走访谈话,查明钟某某不构成轻伤,确系冲突中双方都有轻微损伤,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此时宋某某已过世,申诉人曾某某激动不已:“我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信心,对司法公正有信心!” 2015年7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曾某某丈夫宋某某被改判为无罪,得到公正处理。
仅2014年,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判决偏重,通过抗诉促使法院改判轻罪或无罪的达20人之多。
在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握监督的正确方向,坚持秉持客观公正的监督立场,不但对法院判决偏轻可能存在放纵犯罪的案件提出抗诉,也对判决偏重或无罪判有罪可能侵害被告人权益的案件提出抗诉。
2014年10月,湖北省检察院在对原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由无期减为有期的重大立功材料存在虚假成分,依法在庭审中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撤销原减刑裁定的监督意见,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撤销杨某某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的减刑裁定。
2015年前三季度,湖北省检察院就减刑、假释案件累计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14件并全部被法院采纳,采纳意见率达100%,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更加有力。
2015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对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盗窃案进行审查时,发现随案移送的监控录像显示作案人与犯罪嫌疑人尹某在体貌特征上存在差异,又通过调查了解到,尹某当时前往银行取款不在案发现场。随即向侦查机关提出撤案处理的监督意见,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诉讼和诉讼监督适当分离后,检察官角色的转换使得检察机关能够跳出重指控犯罪轻诉讼监督的窠臼,主动监督的意识得到加强,防止冤假错案的防线进一步筑牢。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取得成效后,正大力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形成更加严格、规范、高效、权威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