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区的市即日起可开始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13.05.2015  11:16
      昨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市州即日至5月31日可进行申报。这标志着我省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为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我省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较快,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市州人大设立了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已准备设立该机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内设机构,立法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辖区内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人才和科教资源,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专班,对申报的市州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调研、评估,拟7月下旬对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定。与此同时,我省正加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翟兴波  吴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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