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六问六答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2020年2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保障《决定》的全面准确实施,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2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决定》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问题一:省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作出这一《决定》,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已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期,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指导组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报经省委同意,2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一《决定》。
《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作出的法规性决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决定》旨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从“应急防控”向“依法防控”转变,明确政府以及社会各相关方面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义务和工作要求,明确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规定,结合防控实际,采取发布指挥部通告和政府决定、命令等形式作出部署安排,组织实施。
问题二:《决定》对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哪些总体要求?
答:《决定》根据党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和对湖北的要求,明确了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决定》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省和各市、州、县都设立了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为此,《决定》就防控工作机制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依法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问题三:《决定》对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职责,以及组织社会各方面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防控职责和工作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决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同时明确了村(居)委会、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防控职责和义务,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决定》第二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健康监测、集中收治隔离等工作。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此外,《决定》第四条还对各单位和个人在防控工作中职责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题四:我们注意到,《决定》第三条专门授权政府为应对疫情需要,可以在一些具体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请问,《决定》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
答: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疫情,授权政府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应急管理措施,是必要的。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主要包括:1、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2、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等等。3、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4、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据此,结合我省疫情防控的实际,《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问题五:这次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疗救治、物资保障、慈善捐赠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请问《决定》对这些重点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这次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救治、物资保障、慈善捐赠等,既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
对于医疗救治,《决定》第五条规定,政府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充实医疗力量,全力保障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推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收治隔离。
对于防疫物资,《决定》第五条规定,政府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诊疗需要;关爱、保护医护人员和一线防疫人员,为对口支援医疗队伍、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及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
对于生活物资,《决定》第五条规定,政府加强对生活物资的生产、调配,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为居民采购生活物资提供便利,及时对特殊群体如孕产妇、孤寡老人、残疾人、特困家庭开展生活援助。
对于慈善捐赠,《决定》第六条规定,政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理。
问题六:如何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决定》的实施?
答:我国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还有一些相关法律,如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作了解答。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就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出台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为了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的全面准确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哄抬疫情防控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因上述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二是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以及行政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来源:法规工作室 审核: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