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疑似小偷死亡 武汉4名服装店店员获刑

16.10.2014  09:38

律师提醒见义勇为要讲究方式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张文婕 李嘉信)童某等4名服装店店员,在发现一名疑似小偷后,予以非法控制,并伙同围观人员围殴。被害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等四人为“抓小偷”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该罪名对童某等4人均判刑3年3个月。

  童某、殷某、蒋某、刘某均系江汉区万商白马服装市场的店员。2012年12月29日中午,童某在服装市场内发现一中年男子(无名氏,现身份未查明),自认该男子的相貌与其在此前监控录像见过的拿走店内衣物的男子很相似,继而认为发现了“小偷”,遂将此情况通知刘某等人。

  随后,童某等四人对中年男子进行尾随、跟踪,后在服装市场六楼楼道内,由蒋某将男子按倒在地,随后四人将其强行带至服装市场8230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中年男子否认自己系“小偷”。此后,蒋某、殷某、刘某及部分围观人员用拳脚对其实施了殴打。

  后因8230店店主要求将男子带出店外,该男子遂在童某等四人及围观人员的控制下走出店外。在走道内,中年男子为脱离控制,与身边群众周某(现下落不明)等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倒地并遭到部分围观人员的殴打。其间,有人发现中年男子昏迷,随即报警。

  该男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2日死亡。经鉴定,男子系右侧头部接触平面较大物体,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童某等四人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虽出于“抓小偷”的主观意愿,但不符合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情形;被害人倒地昏迷的后果虽发生在8230店外,但被害人在上述地点仍处于被告人及围观人员共同控制之下,且被害人正是为了要摆脱控制,才引发与在场围观人员的肢体冲突后倒地昏迷,故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以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

  昨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雷锦涛律师指出,社会呼唤见义勇为,但要注意方式。在发现疑似小偷时,最好让人密切注意疑似小偷的行踪,同时报警。当场抓住小偷时,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但要注意,无论何种情形,一定不能因气愤而殴打小偷,否则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肖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