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棺材不掉泪——男子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途中速还款
03.11.2016 23:07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1月1日,执行庭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本是要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某某实行拘留,但是在带回拘留所的路途中,被执行人兄弟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据悉,咸丰法院于2015年3月受理了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0706元,若被告未按期限履行,除履行以上60706元还款义务外,还需履行逾期产生的利息。
被告高某某逾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6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0706元,并支付逾期偿还所产生的利息。随后,在7月18日、9月26日先后两次由执行庭法官给高某某耐心做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面对执行法官们一次又一次地劝导,高某某却跟法官们打起了马虎眼,每次都爽快答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部分还款义务,但是每次都让执行法官们失望。
鉴于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得知被执行人在活龙坪观音塘当包工头,2016年11月1日,执行庭8名干警驱车前往活龙坪观音塘。说明来意后,高某某被执行庭干警戴上手铐,准备送往咸丰看守所。在从活龙坪回咸丰县城的路上,高某某的兄弟代其履行了该案所有的义务款74300元,高某某声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决定对其解除拘留。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3.11.2016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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