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后杀人被执行死刑
2013年10月30日,章贝、被害人蔡某(男,殁年19岁)因无钱吸食毒品,商定将蔡某的苹果牌手机典当。后由章贝经手将蔡某的手机典当,二人用典当款购买了毒品,并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某宿舍1栋2楼家中一同吸食。次日5时许,章贝准备离开,蔡某提出其手机尚未赎回并阻止章贝离开,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厮打。章贝持折叠刀捅刺蔡某的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处共计200余下,致蔡某因创伤性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章贝又持折叠刀、菜刀自杀未果,随即逃离现场。2013年11月5日,章贝在江苏盐城建湖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章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章在庭审时辩解“由于当时我刚刚吸食毒品,大脑意识不清醒无法控制自己。我记得我刺了他的手、肚子、脖子和头部,刺了多少下不清楚,刺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因吸毒,案发时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系限制责任;被告人案发前无前科,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章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蔡某索要手机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将手机的典当款用于吸毒,系违法活动,故其由违法活动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蔡某手机被典当后的典当款用于购买毒品,蔡某、章贝一同吸食,蔡某再向章贝索要被典当的手机有不当之处,但不是过错行为;尽管章贝吸食毒品后可能导致其控制力减弱,但吸食毒品是一种自陷行为,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理由;其虽无前科,且认罪、悔罪,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害人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要求被告人赔偿。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章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章贝与被害人蔡某为吸食毒品而将蔡某的手机典当,后又为此发生争执,章执刀捅刺蔡200余下,致蔡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法官点评:吸毒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兴奋、致幻,行为人易出现兴奋、狂躁、幻觉等症状,进而对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产生影响,导致行为失控,有可能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而对于吸毒行为,行为人却是有控制能力的。吸毒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兴奋、狂躁、幻觉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吸毒的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