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男子做鼻子致眼睛斜视 起诉医院获赔3.8万

13.06.2014  12:31

  在医院做了鼻子手术后,发现眼睛斜视、视力下降,阳新男子柯某起诉院方索赔。法院一审划定院方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何某损失3.8万余元。记者昨悉,不服判决的何某已上诉至黄石市中院。

  何某介绍,2013年6月26日,他因鼻塞入住阳新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诊断为鼻息肉和鼻窦炎。同月28日,在医院做了鼻内镜下鼻腔鼻窦手术。术后病理诊断结果为:淋巴组织弥漫性增生,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同年7月3日,湖北省肿瘤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鼻腔恶性淋巴瘤。同月24日,他因眼睛不舒服,前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右眼外斜,右眼弥漫性充血且不能斜视,视力下降。

  何某认为,是阳新县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在没有检查出病因的情况下即对其进行手术,导致了上述症状。2013年8月23日,他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

  黄冈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显示:阳新县人民医院对患者术前所拍CT未仔细阅读,未发现其鼻窦骨质破坏;对患者的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应先做病检再据病检结果决定手术方式;院方术前及术后就患者病情及不良后果与患方沟通告知不够。专家组认为,依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及检查资料等综合分析,患者术后发生的右眼外斜、复视、视力下降系手术损伤眼外肌所致,属手术并发症,且患者所患疾病系恶性淋巴瘤,不能排除对其组织的侵犯,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存在一定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阳新县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视力下降无直接因果关系,系其自身恶性淋巴瘤所致。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划定何某自行承担六成责任,院方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对方3.8万余元。

  何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已上诉至黄石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