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机动车定责
15.10.2014 10:08
本文来源: 武汉热线
(武汉晚报)超标电动车主,千万不可再心存侥幸了:本月起,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还应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昨天,交管部门通报了新政后首起“超标车”按机动车定责的事故。
10月6日晚上9点半,驾驶人李某驾驶小客车,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突然,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解放大道北侧道路由西向东冲了过来,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李某躲闪不及,所驾车前部右侧与王某所驾车右侧前部相撞,王某连人带车倒地并受伤,电动车和小客车均受损。
案发后,王某所驾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最大时速大于20公里、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不具有骑行功能,车辆类型属于超标车(电动摩托车);同时,民警发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系无证驾驶。
交警介绍,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严重程度较大,因此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受到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内拘留的处罚;同时,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应承担与事故主要责任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王某的超标电动车没有购买保险,相对应的赔偿均需要他本人来出。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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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0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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