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全面按土地价款的20% 由地税代征土地闲置费

15.04.2015  12:57

  4月9日起,咸宁市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地税代征新模式,对非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地税部门按土地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

  该《办法》明确规定: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非政府行为导致闲置满2年的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强制收回。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征收费用的核定,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市人民银行负责资金入库监管。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地税、人行等部门将协同建立高效的征管执行机制,充分发挥征管及协作优势,保证土地闲置费不遗不漏、及时征收,使土地闲置费征收真正变成倒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经济手段,从而有效解决土地闲置问题,盘活土地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