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访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等十条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研究员,请他谈谈如何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记者: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生态文明建设做了部署,这次下发的《意见》有哪些相关特点?
王毅: 我认为《意见》有三个特点。首先,本次《意见》用9个方面35条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提出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工作领域、制度体系、各项保障等,以期保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设计,防止理解上的偏差、操作中的各自为政和改革的碎片化。
《意见》的第二个特点是提出“绿色化”概念,并要求把绿色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同推进。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同样也要把绿色理念注入法律、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中,把绿色发展转化为新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新优势。
《意见》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强调通过制度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把建立健全重大制度作为突破口,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意见》的公布有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记者:您提到了《意见》的落实,难点在何处?
王毅: 首先,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给出系统明确的安排。比如,由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安装的脱硫脱硝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常常没有实际运行,环境数据造假现象比比皆是,不仅影响对环境现状的判断,而且环境治理效果也无法体现。那么如何开展严格的监管,不仅仅是制度安排问题,也有管理体制问题。我们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何改革现有体制,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建立良性的协调机制。
除了管理体制,我们常说改革要“于法有据”,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提出许多“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往往都是跨领域的,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都不接轨,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些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要制定新的法律,使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在法制化的框架下顺利开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面临如何平衡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跨流域跨区域如何协作、在环境治理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等种种问题。应该说《意见》还是一个纲领性文件,我们需要更多、更精细、更加程序化和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记者:未来我们该如何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王毅: 环境问题是一个多样复杂的问题,同一种环境资源往往具有经济、生态等多种属性,其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形式、优先次序和治理方式都不一样,许多环境问题也难以通过货币化方式来计量,无法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解决。因此,不可能仅靠一个文件解决所有问题,我们需要从观念、制度、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通过系统创新来综合推进。解决中国的资源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顶层设计构建一个比较系统、自上而下的制度体系,然后我们同样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实践和创新,积累经验,对各项制度不断修正和完善,从而建立起符合不同层面特点的治理模式。
目前《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我认为它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生态文明建设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各项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今后我们还要制定中长期目标,并根据长远目标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和优先行动方案。 (光明日报记者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