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武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

29.01.2016  11:35

  1月28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增加30天达128天,男职工可享15天护理假津贴。

  根据此前出台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人社局落实相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调整为: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未就业配偶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为方便参保人员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减少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材料。参保职工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余鲁西 彭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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