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精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不能走向法治,实现全社会崇尚法律,不仅要看公民能不能守法,更要看政府能不能守法。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既关系到国家兴衰强盛,又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要使计划生育事业有序发展,群众的合法权益如生育权、依法收养抚养子女权、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权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法治无疑是绕不开的路径。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重大,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培养全民的计划生育法制观念,加快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实施者,担负着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能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严守法律底线,能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事务,关系到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发展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我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法规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宪法》。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同时,在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时,相应增加了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依法行政最广泛的内容包括政府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事务。广义上不仅指有法必依,还包括计划生育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环节。比如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以及避孕节育、人口计划措施的督查落实;有关证件的审批确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模范遵守计划生育的主体给予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等等内容。所有这些内容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依法行政的共性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外,还要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广泛性、多元性等个性特征。因此,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层次、各个环节多方努力推进,才能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加快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法律监督等职责,面对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并且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也与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从法理和实践上破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难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的基础和前提。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依法行政的真谛是法律的真正实施和严格执行,这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第一,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第二,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监督体系。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建立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计生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还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大力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计生行政执法。系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特别重视计生政务公开,增加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注意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建立一套合理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四)转变观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更新观念,调整思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办事。一是强化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的观念。必须在观念上充分认识到依法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重政策轻法律,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利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倾向。二是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人口问题是考虑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可持续发展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都与人口问题息息相关。
(五)提高队伍素质。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关键在于提高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能力和水平,这是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一是配备法律专业人员,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要优化计生执法队伍结构,在现行行政执法人员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的办法。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教育。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通过培训、择优,营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计生执法队伍,促进计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穆华桂 单位:中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党校)
来源:《中国人口报》2014年11月10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