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纠纷案
彭义霆、田晓辉和付建生是湖北工业大学的老师,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研发了职务技术成果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生产专有技术。1999年2月,湖北工业大学与河北欧克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公司)签订《科技开发合同》约定,湖北工业大学负责提供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的批量生产技术,作为技术转让的对价,欧克公司向湖北工业大学支付现金100万元,并将公司总股份的10%划归湖北工业大学作为技术股份。合同签订后,湖北工业大学将涉案专有技术作价76万元投资入股欧克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湖北工业大学技术入股欧克公司时,欧克公司每股面值1元。湖北工业大学收到欧克公司支付的现金100万元后,向课题组分配了现金收益中的86万元,但没有将股份作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予以分配。2009年12月,湖北工业大学持有的欧克公司100万股股权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其它公司,该校获得股权转让款545万元。彭义霆、田晓辉认为,湖北工业大学只向课题组支付了技术转让的现金收益86万元作为奖励报酬,但未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将技术转让所获股权的70%作为奖励报酬予以分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北工业大学向彭义霆、田晓辉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127.17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中76%的份额即414.2万元属于技术股份,单位关于收益分配的内部规定及文件,应作为单位和员工达成收益分配协议关系的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应当按照该校《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414.2万元中70%的份额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给三位课题组成员。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湖北工业大学向彭义霆、田晓辉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96.6万元。湖北工业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学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的内部文件,即是学校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政策,在文件规定的奖励报酬条件成就时,学校应当遵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为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科技研发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我国法律确立了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力度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单位将创办企业或者技术入股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益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报酬,但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收益这种新型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关系,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引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分配的纠纷。 本案即是一起关于奖励股权的新型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新颖。由于奖励股权没有案例可供借鉴,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
1、单位内部奖励报酬文件的法律性质。关于单位内部奖励报酬文件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中有“合同说”和“政策说”两种不同的认识。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构成要件,单位制订奖励报酬文件的过程,显然不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奖励报酬文件并不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比例不得低于20%,但对于奖励报酬的具体分配比例未作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的奖励报酬文件即是该单位关于奖励报酬的相关政策,可以成为确定收益分配的依据。
2、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股权增值收益归谁享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按照该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但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单位应当对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报酬。但是,在单位直接将股权收益作为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且股权增值的情况下,股权的增值收益应当归单位享有还是应当分配给员工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创造有着重要的贡献,为此,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股权的增值收益,更加能够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保护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