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动真格 各类环境违法绝不容忍
近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入推进环保大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加强“一江七河”流域(汉江、清溪河、南河、北河、蛮河、唐白河、滚河、小清河)、湖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环保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拆除主体设备、停业关闭。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
每年6月1日前公布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要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环保部门要在每年6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从今年起,襄阳市环保局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法定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其环保部门开展稽查,督查稽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未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
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
各地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
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数据库、环保大检查“一企一档”成果,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
从今年起,襄阳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1至2次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各地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计划、规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按照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配足配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016年底前,逐步统一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实行统一着装执法;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力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奖惩机制,将保障环境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环境监管执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现象,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