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
11.09.2015 17:45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州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8月31日,恩施市环保局按照《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恩施州公安局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要求,向各乡镇办事处发出通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禁止驶入县市城区,实行机动车禁行限行管理。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对于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不需要经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可以直接向车辆注册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构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需要经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检测的在用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代为核发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检测不合格车辆经排气维修治理后,可重新申请检测。
此次管理将实行黄标车淘汰制度。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州范围内的黄标车。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11.09.2015 17:45
中国水利报社调研采访我省南水北调工程
(胡顺华 郑水利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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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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