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收率的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实施后,纳税人销售文件中规定的调整为3%征收率的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4〕57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文件中规定的调整为3%征收率的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