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与监督管理的平衡与规范
实现审判管理转型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划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监督权的权力边界。为此,湖北高院出台了《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对院庭长、独任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正副院庭长不得为之的行为。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湖北三级法院结合自身审判实际,认真落实司改工作要求,厘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关系,探索审判管理工作的转型与规范,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助力湖北法院在去年1至11月新收案件数增加18.22%,在审判资源投入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结案数涨幅达24.78%,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进一步向好,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制定权力清单 实现权力边界从模糊到清晰转变
过去,院庭长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审批案件等方式,对个案裁判产生实质性影响,将审判管理监督权扩张为“审判权”,使本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退化为调查、开庭、制作法律文书等程序性工作。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去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因此,实现审判管理转型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划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监督权的权力边界。为此,湖北高院出台了《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对院庭长、独任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正副院庭长不得为之的行为。权力清单着重强调了院庭长对个案的管理监督应当按规定进行,全程留痕,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改变审判结果,干扰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达到明确权力边界,将审判人员的审判权与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明晰下来的目的,为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落实院庭长办案 实现审判权从幕后到台前转变
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要在一线办案。院庭长亲历审判案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湖北高院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下发《关于院庭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对全省三级法院正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正副庭长的办案方式、办案类型、办案数量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在办案方式上,《规定》明确院庭长既可以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作为承办法官具体承办案件。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审、合议,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等,不得挂名办案。在办案类型上,《规定》要求院庭长主要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以便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作用和专业水平,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在办案数量上,《规定》考虑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确定一定的办案比例。全省各中、基层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标准由各法院根据本院实际确定最低要求,报省法院备案,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在办案责任承担上,《规定》要求院庭长办理的案件应纳入审判流程管理,接受案件质效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院庭长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规定》下发后,全省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工作整体推进。到2016年11月,从省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各级法院院庭长,均有办理案件的记录,各中基层法院院领导办案数分别占本院同期结案数的2.47%和1.89%,各中基层法院院庭室负责人办案数分别占本院同期结案数的79.69%和50.19%,庭室负责人已成为全省绝大多数中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
改革文书审签 实现司法权责从分离到统一转变
裁判文书签发权改革一直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焦点。过去,裁判文书的审签,一般要经历庭长、院长等诸多环节,层级倾向明显,体现出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表征,就是赋予审判长或独任法官依法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院庭长不再签发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从而强化案件审理者的责任。对此,湖北高院的态度是积极稳妥,放权而不放任,放权必须放心,制定了《关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各中基层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探索。全省法院在改革文书审签上,产生了三种模式:一是以武汉、黄石、荆门和恩施两级法院为代表的完全由审判长、独任法官签发文书模式;二是将院庭长签发文书改为由院庭长仅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复核把关,如院庭长对裁判结果有异议,不能直接改变裁判内容,只能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者审委会决定,代表法院是荆州、宜昌、黄冈、随州两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三是实行文书分类签发,对维持原裁判的判决或裁定、程序性事项裁定、调解书等,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发,其他文书由分管副院长复核,代表法院为十堰、汉江两级法院。尽管该项改革探索从2016年1月才逐步在全省范围实施,但效果比较明显。据统计,2016年1至11月,全省各中院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数占中院同期结案数的55.73%,基层法院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签发文书数占基层法院同期结案数的44.64%。
加强类案指导 实现审判管理从个案到类案转变
司改前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讨论案件,决定个案的裁判结果,常被诟病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应当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根据这一要求,湖北三级法院陆续修改了各自的审委会工作规定,前置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将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权更多地赋予直接审理的法官,使让审理者裁判的目标落到实处。从实施效果看,全省大多数法院的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均呈现下降趋势,1-11月中级法院同比平均下降11.87%,基层法院同比平均下降9.5%。
完善业绩评价 实现绩效考核从粗放到精细转变
过去,法院的绩效考核主要以内设机构为单元,以收结案数为主要内容,进行粗放式的管理。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是通过加强对法官的业绩评价,实现管理和评价方式的精细化。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业绩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在重构审判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由于强化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责任,使审判管理呈现出扁平化趋势,以往审判业绩评价以院为单位,适度延伸到庭的管理模式,需向直接评价审判团队甚至法官个人转变,原有的一些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已不能适应这种转变,应当作出调整;二是由于考核对象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与一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的业绩考核,需要考虑不同岗位职责的特殊性,难以在一套统一的评价体系中完成,需要分门别类制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湖北法院将继续加强和规范审判管理,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