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保障政策 统一扶助金标准

12.11.2015  09:0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龙华、通讯员张毓茜)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统一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并对家庭成员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帮扶关怀等实施系列保障措施。

  《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全省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同时采取五保供养、自愿集中供养、政府供养、发放护理补贴等多种保障,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通知》明确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代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万元的再生育补助金;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县级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对伤残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其他“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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