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省文化厅将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在全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且活态传承较好。
(四)具有鲜明特色,有较大影响,能较好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五)健康向上,与当代文明风尚相协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省级代表性项目申请;经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具备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文化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省文化厅。
(二)省直单位推荐的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省文化厅。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本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或本单位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布名录的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评审办法
(一)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二)召开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报省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认真筛选申报项目,将有价值、有特色、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项目推荐上来,凡有异议的不要申报。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本市(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含国家级和省级)总数的10%。按照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书,所报材料要真实、准确、充分,确保申报质量。
(二)在确定申报项目时,要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作为项目保护单位。
(三)制定详实、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四)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项目申报书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6份,另提供电子文本(Word格式)。
6份纸质申报材料中凡是需要专家和传承人签字的栏目都必须是原件,即由专家和传承人本人签字或盖手印,签字一律使用蓝色圆珠笔或钢笔;加盖公章的页码必须是原件。所有申报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请各地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非遗保护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袁娟 联系电话:027-8789465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6号
邮编:430064
附件:1、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湖北省文化厅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