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作修改 业委会委员连任不得超6年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顺民意再作修改
业委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0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报告称,已采纳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
报告指出,在业主权利保障问题上,条例草案根据代表意见,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规定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就代表提出业主可采取委托方式行使业主权利的建议,草案予以采纳,并明确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并提交业主委员会。
对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率问题,代表一致认为,地方条例要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题,切实发挥资金作用问题。草案采纳了建议,就紧急情形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简化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对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有代表提出原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具体情况,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草案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此外,报告还就代表普遍关心的物业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问题、专业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和小区停车库及车位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说明与反馈。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条例草案的审修工作,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王馨、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