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十年立下遗嘱十多份 古稀兄妹争家产对簿公堂

12.08.2014  11:54

(武汉晚报 记者高星通讯员安珐)

制图/陶刚

老人家立遗嘱,是为了自己百年之后,遗产能在子女间顺畅分配而不扯皮。但记者昨从江岸区大智法庭了解到这样一桩奇怪的案例:一对老人太“过细”了,竟然在十年间立了十多份遗嘱。结果一对子女,在古稀之年各自拿着自己保存的父母留下的遗嘱对簿公堂。

老人家重男轻女留后患

卫红、卫国姐弟俩,今年一个75岁一个71岁。父母生前在汉口核心区繁华地段,置办了一套92平米的房子。两位老人先后于2009年和2012年去世。

老人家有老观念,认为姑娘是“外人”,所以两人的父亲卫老,早在2000年立下遗嘱:“我去世后,由我购买的这套房屋产权交由儿子卫国继承;女儿卫红曾出借2000元钱,由卫国加倍归还。若你妈健在,房屋由你妈妈管理、使用或出租。妈妈去世后,由儿子继承,希望你们姐弟亲爱团结,互谅互让。

但是,7年后,两老又改变了主意推翻了这份遗嘱,因为女儿卫红对自己晚年照顾有加,母亲要求遗产平分,于是又立下遗嘱:“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23平方米)和一间小储藏间(2平方米)由女儿继承;右边一间大房、套间和煤炭房由儿子继承;厨房、厕所,共有公用。以前所立遗嘱一概作废,希望你们姐弟互助和好相处”。

古稀老人争遗产对簿公堂

本来,一套房子,就姐弟两人,父母一起立下遗嘱,连2平方米的面积都说清楚了,遗产的分割应该不是问题,为何会闹到法院呢?原来,两老在这之后又多次立下遗嘱。

卫国拿出父亲于2008年1月1日立下的遗嘱:“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卫国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卫红作补偿。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原来老人改变主意了,按照同类型遗嘱的先后原则,后面立的遗嘱为准,所以这份遗嘱把2007年立的遗嘱推翻了。

卫国有证据,卫红一样有证据,她也拿出2008年4月份母亲写下的一份遗嘱,这份遗嘱约定:“这套房屋姐弟俩都曾出资,均有继承权,希望以后不必争论。”这份遗嘱时间更晚,又把前面卫国的那个证据推翻了。

打官司就是讲证据,姐弟俩不断拿出压箱底的发黄的纸,竟然都是父母共同或者分别立下的遗嘱。

十多份遗嘱每份都有瑕疵

大智法庭的办案法官做了一番统计,卫红和卫国的父母,在2000年到2009年间,共同或者单独立下了遗嘱十多次。由于两老晚年分居两处,卫老在医院,老伴在福利院,两人信息沟通不畅,且年事已高,不仅立下的遗嘱互相冲突,几乎每一份都有瑕疵:

有一份遗嘱立于两老都健在的时候,落款处却只有卫老的签名,没有老伴的落款;有一份遗嘱上盖的是卫老的个人印章,但卫老事后又留下字条称自己印章早就遗失,那个纸条记载的内容无效;还有的遗嘱只有手印,但老人早已仙逝,无法核实指纹的真实性;还有的遗嘱连原件都丢失了,竟然是复印件。

因为老人对立遗嘱的注意事项不甚清楚,10年间立下的十多份遗嘱,基本上每一份都有瑕疵。

公证遗嘱被法医鉴定驳倒

本来,公证遗嘱在普通的自书遗嘱中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卫国也曾拿出过一份2009年6月11日,父亲在一家公证处立下的遗嘱。由于当时老伴已经去世,卫老在这份遗嘱中表示,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由儿子卫国继承。

此前,姐弟俩为这份遗嘱也曾打过一次官司,卫红对父亲的状况很清楚,老父亲晚年常年住院,有脑病神志不甚清醒,这份遗嘱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卫红表示存在疑问。果然,经过精神卫生中心的法医鉴定,鉴定卫老为“患脑器质性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江岸法院根据这个法医鉴定作出裁定,裁定卫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立下的遗嘱当然无效。姐弟俩你来我往,谁都没法找到有力证据。最终,大智法庭动用调解力量,请来两位老人的晚辈进行斡旋,本着“本是一家人,不把埋怨留给后人”,老姐弟俩近日握手言和:卫国得房支付给卫红30万元,卫红配合过户从此两不相欠。

(文中均为化名)

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看看律师支招

近年来,兄弟姐妹之间因房产继承的官司,占据了我市各大法院民事纠纷的主力,很多官司也因为遗嘱有效性的问题,让当事人愿望落空。原以为自己手里有“绝招”,上了庭却发现被“废了武功”。

到底怎么立遗嘱才有效?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君昨告诉记者,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正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条件允许,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据继承法相关规定:

自书遗嘱,遗嘱人需要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日期(年月日);代书遗嘱是别人帮忙写的,但必须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人代书、一人见证、遗嘱人签名确认;遗嘱经过公证就是公证遗嘱了。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公证遗嘱,相互独立各自有效。但有多个遗嘱且内容相冲突时,按这个原则处理:如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都没公证过,或都是公证的,则以后立的为准。

为公平起见,见证人必须与遗产毫不沾边,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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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责编: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