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14.09.2016  00:36

近日,经鄂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鄂州政发(2016)14号文件正式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出台是鄂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进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透明。

二、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意见》规定全市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权力和责任清单要求,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具体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推进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我市的运用,2016年底前,依托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推进行业自律,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决定市政府成立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工商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区、开发区、街办、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