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
08.06.2015 18:4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佑、杨裕华、刘鑫华共谋对电子垃圾焚烧以提取贵金属,并与饶惠全就租用场地焚烧电子垃圾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杨裕华、刘鑫华、李佑、董春生从广东省清远市石角镇等地拉回电子垃圾三车共计139.41吨,运至刘仁八镇金柯村高峰岩湾进行焚烧,付给饶惠全场地租金3000元。至2013年10月8日被大冶市环保部门发现制止,现场焚烧后的残留物为47.46吨,共焚烧电子垃圾71.95吨。经大冶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电子垃圾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杨裕华、刘鑫华、李佑、董春生、饶惠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7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综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裕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鑫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董春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饶惠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8.06.2015 18:43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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