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当引发火灾 荆州市江陵县王兵获十日拘留

26.06.2014  11:03

近日,王兵在江陵县王龙米厂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当引发火灾,受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5月28日18时50分,江陵县沙岗镇后新路中堤村5组王龙米厂发生火灾。19时34分,江陵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21时38分将火扑灭。该火灾过火面积2  0  0  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925元,1人受伤。火灾发生后,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起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取证发现,王兵作为江陵县王龙米厂的生产车间主管管理不当,对此次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王兵作为火灾当事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6月20日,江陵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目前,王兵已由江陵县公安局送达江陵县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以上人名、厂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