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2.04.2015  17:59

        基本案情:

        滚石国际公司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人,企业名称的合并、更名情况可见下表:

        A公司:滚石有声出版社有限公司ROCK  RECORDS  &TAPES  CO.,LTD.

1981.3.14登记设立

        B公司:滚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有限公司)MUSIC  STONE  COMPANY  LTD.

1986.1.28登记设立

        C公司:台湾滚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ROCK  RECORDS  [TAIWAN]CO.,  LTD.

1995.6.29  B公司上更名为C公司

同日,A公司和B公司办理了合并手续,存续公司为C公司

        D公司:滚石国际股份有限公司IMAR  MUSIC  ENTERTAINMENT  [TAIWAN]  CO.,  LTD.

1995.10.5登记设立

        E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ROCK  RECORDS  CO.,  LTD.

1997.7.16  C公司更名为E公司

        E’公司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ROCK  RECORDS  CO.,  LTD.

1997年11月6日,D公司和E公司,存续公司为E’公司

        滚石国际公司注册资本新台币186,4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词、曲之著作业务、各种唱片、录音带之发行、出版及买卖业务等。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上,标注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版引进”的字样。武汉滚石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除特别标明外,均为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歌舞表演、卡拉OK、音乐厅、酒吧等。滚石国际公司认为武汉滚石公司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将“滚石”作为其企业名称在武汉注册,以达到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滚石国际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请求法院判令武汉滚石公司:1、其企业名称对滚石国际公司“滚石”知名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2、停止使用“滚石”作为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3、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武汉滚石公司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及电子屏幕中使用了“汉口滚石音乐台”、“武昌滚石音乐台”字样,在其滚石糖果音乐会所登记的字号使用了“滚石”字样以及在其网站上标注有“滚石国际”等字样,并上传滚石国际公司演唱会视频的行为对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武汉滚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滚石”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赔偿滚石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和合理费用52,533元。宣判后,滚石国际公司因赔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武汉滚石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本案与另一侵害商标权案均判赔,属于一事两罚,亦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武汉滚石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三方面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滚石国际公司的全称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表明的是其组织形式,“音乐”表明的是其行业,“国际”二字本身不具有表明出处的作用,故“滚石”可认定为滚石国际公司的商号。

        其次,在滚石国际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过程中,一直沿用了“滚石”商号。而且,滚石国际公司自199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出版发行音乐专辑以来,均标注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版引进”字样。武汉滚石公司成立之前,滚石国际公司已享有较高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社会公众已经将“滚石”和滚石国际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滚石”应当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名称加以保护。

        再次,滚石国际公司的“滚石”无论作为注册商标,还是企业商号,都早于武汉滚石公司成立时间。武汉滚石公司虽与滚石国际公司经营的唱片等有所不同,但是与后者同属娱乐行业,在经营上存在特定的联系。武汉滚石公司登记使用“滚石”作为企业商号具有明显攀附滚石国际公司声誉的主观意图,其在经营中使用“滚石”作为企业商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武汉滚石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滚石国际”等字样、将滚石国际公司举办演唱会的视频上传网站作为其自身介绍,明显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综上,武汉滚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一事两罚”的问题。滚石国际公司以其拥有的第746428号“滚石”和第776724号“滚石”商标专用权在另一侵害商标权案中(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00490号;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00396号)对武汉滚石公司提出诉讼。武汉滚石公司认为其只存在一种行为,不应作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次判罚。分析武汉滚石公司的行为可知,武汉滚石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不是一种行为,而是多种行为。武汉滚石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其商号并非完全相同,其在“滚石音乐台”外墙、门票、玩具手柄上印有“滚石”标识,在经营场所内电子屏幕上显示有“滚石”标识,实际上起到了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前已分析武汉滚石公司登记“滚石”商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滚石国际”字样、上传滚石国际公司演唱会视频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与前述认定的对“滚石”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并不完全相同。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商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滚石”二字既是滚石国际公司的商号,又是其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之主要部分。因而在滚石国际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其以企业名称主张其相应的权益。武汉滚石公司涉案存在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分别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和调整。法院基于滚石国际公司的不同诉请,根据武汉滚石公司的涉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同性质、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形,分别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不存在“一事两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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