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湿地保护法》贯彻实施担当履职 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 ——湘鄂赣三省法院开展“长江湿地司法保护”联合调研活动

02.06.2022  18:4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长江沿岸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5月30日至31日,湖北高院组织湘鄂赣三省部分中院及相关单位,在湖北省荆州市长湖湿地、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石首麋鹿保护区等地,联合开展长江湿地环境司法调研活动并召开座谈会,湖北高院副院长周佳念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佳念院长指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湖北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省(市)高院和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实效性,为《湿地保护法》贯彻实施担当履职,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

二是专门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湖北高院在本级及5个中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争取省委编办批复在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子,并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形成三级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与此同时,湖北高院指导各地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汉川汈汊湖湿地公园等处设立4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湿地保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搭建了服务与保障平台。

三是环境执法司法协作日趋紧密。2021年,湖北高院先后与湖南、江西高院签订《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与河南、陕西高院签订《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联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会同湖北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这些协作机制的有效建立,为湖北法院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开展实地保护环境司法作出了积极探索。

四是环境法治宣传久久为功。近年来,湖北高院多次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先后发布《湖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广泛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周佳念院长强调,《湿地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际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也将于今年11月在湖北武汉举办。湖北法院将以学习贯彻《湿地保护法》为契机,积极履职担当,全面加强湿地保护。

一是机构建设再升级。湖北法院将对生态环境法庭和司法保护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摸底,把湿地作为重要保护对象,扩大专门机构覆盖面并探索集中管辖,为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积累更多经验。

二是协同保护求实效。以此次调研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研讨交流,发出关于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环境司法倡议,培育一批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三是服务大局创特色。立足湖北作为长江流域生态大省的地域优势,以湿地保护为主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出台司法文件等方式,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努力探索加强湿地保护的环境司法“湖北模式”。

湖北高院环资庭庭长张乐喜主持会议并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长江湿地保护环境司法倡议书》,就《湿地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从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司法理念,全面加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探索构建湿地保护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的环境司法能动作用、注重修复性司法在湿地保护中的合理运用、强化系统治理在湿地保护中的功能、深入开展《湿地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宣传工作、加强湿地保护环境司法交流协作等八个方面发出倡议,得到与会代表的积极响应。

荆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周向阳

荆州市政协副主席、纪南文旅区党工委书记伍昌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利红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

荆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贾亚胜

荆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周向阳,荆州市政协副主席、纪南文旅区党工委书记伍昌军分别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利红,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荆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贾亚胜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上,岳阳中院、九江中院、黄石市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荆州中院、武汉海事法院分别作交流发言。

湘鄂赣三省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调研活动。

 

  来源:湖北省高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邓昭玲 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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