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获刑,东湖高新区法院“云审判”一宗涉恶案

01.09.2020  12:11

8月27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对被告人乐等11名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张某和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起,被告人乐某以名下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张某、王某等10名组织成员,从事以小额贷、平台贷和民间借贷为主要对象的欠款催收业务,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该集团以公司化方式运营,成员分工明确,通过与委托方签订贷款委托清收协议,有组织地对债务人采取喷油漆、堵锁眼、断水断电等“软暴力”催收手段,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属,迫使其支付欠款,后从委托方处牟取高额佣金,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张某、王某等8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乐某、张某、王某、邓某等11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约39小时,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乐某、张某等8名被告人宣判前均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全案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乐某、张某、王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恶势力犯罪集团,应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按其各自所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理期间,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扫黑办、公安分局积极协调,克服疫情防控期间开庭难的问题,为庭审提供了有力保障。东湖高新区法院按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组织全案12名辩护人及公诉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证据和程序性事项交换意见。通过网络对该案实行“无接触”的远程开庭审理,切实做到防疫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陈群安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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