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最严湖泊保护条例通过 严禁公共湖泊变成私家花园 非法填湖最高可罚50万元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刘春燕 通讯员吕友明 韩红)非法填湖者,最高面临50万元的巨额罚款;严控湖岸线建房,不让公共湖泊变成“私家花园”;护湖成效成为官员考评的重要依据……昨日,修订版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武汉进入最严格的护湖时期。
据悉,原条例已实施12年,本次修订后对武汉166个湖泊的保护措施更细,对破坏湖泊环境行为处罚更严。《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在湖泊水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除防洪、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占湖泊造园造景。相比原条例,修订后将原来对违法填湖和环湖违建者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标准翻了10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条例》还明确,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征收或拆除。
护湖不力,官员要严惩。《条例》从法律层面为政府和主管部门戴了“护湖紧箍咒”。根据《条例》,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政府要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在湖泊周边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对填占湖泊、违法排污未依法查处等9类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