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泊保护条例:填湖者处罚翻10倍最高达50万

26.07.2014  10:58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说明会。修订草案中,不得环湖铁桶式开发、必须还湖于民,将提升到立法高度。汉版湖泊保护条例在修订中增加了一系列硬举措。

  环湖违规建筑

  将被依法征收或拆除

  湖泊被商业开发圈占,形如“铁桶”,本应由市民共享的公共资源却成了私家花园,对此,公众反映强烈。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

  修订草案还规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征收或拆除。

  同时,为限制污水入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

  填湖者处罚翻10倍

  最高罚款50万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除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确需建设的防汛抗旱、改善水环境等水工程设施,具有系统性影响、经论证无其他替代性工程方案,确需占用湖泊水域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这三种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域。

  修订草案还将原来对违法填湖和环湖违建者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标准翻了10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