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护湖新办法 湖泊保护挂钩行政首长年度考核

16.04.2015  19:33

  辖区湖泊数量若减少2%以上,市长的年度考核将直接被评为“不合格”。4月15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出台,湖泊保护将直接与地方行政首长的考评挂钩。

  根据上述办法,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直管市、林区)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表按照百分制细分为39项,不仅要考核湖泊的功能、形态、水质、生态等具体保护情况,还要考核护湖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

  考核评分表特地列出“一票否决”的情况: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2%,或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或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1个等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省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截至目前,我省共755个湖泊纳入保护范围。(陈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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