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湖、襄樊高新区管委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已正式下发实施。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结合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与实施
(一)认定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委会”),4部门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2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
4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6向国家认定办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省认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认定执行机构。
各市(州)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建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东湖、襄樊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受省认委会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
2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汇总后定期报省认定办;
3对本地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及时向省认定办报告;
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统计工作,并向省认定办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市(州)科技局或高新区科技局(经发局),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申请、认定与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企业申请。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省认定办将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下列申请材料:企业选择符合《认定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或说明;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或说明;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7)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信息表(见附件)(略)。
4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材料报送: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纸质材料报送:企业向本地区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其中东湖、襄樊高新区内企业报高新区执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认定。
1受理申请材料。省认定办受理各地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后对照《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评价。省认定办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内随机选择专家,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3省认委会审定。省认定办依据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省认委会审定。
4公示结果。经省认委会审定同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委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公告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认定办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三)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报送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要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鉴证结论,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认定程序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认定申请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二)复核。
1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须通过本地区执委会办公室向省认定办报告,由省认定办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疑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疑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统计。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认委会了解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于认定(复审)后每年年初填写完成有关统计信息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罚则
(一)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附则
(一)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和东湖、襄樊高新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认定办备案。
(二)各认定执行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并指导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对组织得力、工作较好的认定执行机构,省认委会将给予表彰;对工作不严谨、不负责的认定执行机构,省认委会将对其终止委托工作。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认委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