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湖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13〕124号)要求,我省完成了对现行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通过前期调研、标委会审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阶段,拟对《米粉》等22项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坚持法定性原则,重点修订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二)坚持科学性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
(三)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对纳入修订范围的标准,原起草单位可直接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申请,修订后的标准将转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强制执行。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修订申请的,该标准将自行废止。
二、修订程序
(一)提出修订申请。申请修订的食品地方标准,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并填写《湖北省食品地方标准修订申请书》,于7月30日前报送至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标委会秘书处”)。
(二)组织编制。原起草单位递交申请后,即可以开始组织修订。修订的程序要求应符合《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修订过程中,修订单位应注意广泛收集听取社会意见。
(三)论证审议。省标委会秘书处收到标准修订初稿后,将组织部分专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过程进行论证,同时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经省标委会审议通过的标准,省卫生计生委颁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要求
(一)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标、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特异性指标,应当进行实验室验证。
(三)对同类食品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四)原标准已过效期的,该标准自行废止;原标准尚未过有效期的,在原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或修订完成后废止。对已废止的食品地方标准,企业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2014年8月15日前,未提交标准修订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标准的修订。
联 系 人:田利钺 刘 进
联系方式:027—8721518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武汉市卓刀泉北路6号湖北省卫生监督局402室
附件:1.湖北省食品地方标准暂保留修订名单
2.湖北省食品地方标准修订申请书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1: 附件1.doc
附件下载2: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