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技术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湖北省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五条 湖北省体育局授予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六条 各市(州、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八条 湖北省体育局授权直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一级运动员的审核单位,为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申报单位。
各市(州、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单位。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称号。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时限是否符合要求,竞赛名称和成绩是否达到等级标准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详实,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提交所在市(州、林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提交湖北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湖北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由申请单位提交湖北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湖北省体育局审核盖章,由湖北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申请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须由申请单位出具放弃其余申请名额的声明,该声明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同一竞赛成绩只能申请一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条 湖北省体育局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可申请等级的比赛)及对应的秩序册、成绩册等成绩证明材料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于每年2月10前将本年度的省级竞赛计划上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核认定后列入年度竞赛计划。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在其核准及承办的省级比赛结束后20天内将秩序册、成绩册各1份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 “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jsdj.sport.gov.cn)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批准时间为一年两次(时间限定在5月中旬、11月中旬)。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级称号、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体育局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的信息每半年录入国家体育总局网站“运动员技术等级查询系统”,同时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市(州、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的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每半年报送省体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本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湖北省体育局每年不定期检查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档案。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等级证书中“照片、证书编号、姓名、项目、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要与国家体育总局网上登记查询系统一致。
第三十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后实施。
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等。
各市(州、林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明确负责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审批业务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审批业务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局对全省范围内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其承办的全省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承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和运动员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省局责成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局在全省范围内暂停该全省性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局可以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