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立法规范招投标 亮剑腐败高发领域
防治招投标腐败势在必行
“去年,湖北省各级平台进场交易项目共20343个,交易总金额4358.45亿元,相比2006年增长7.6倍。2006年至2013年,通过公开交易累计节省资金1000多亿元。”24日上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丁贵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会上,《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审议。
当前,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2013年中央巡视组就指出我省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的问题。省委在2014年2月22日《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中要求“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招投标地方立法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我省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丁贵桥说。
丁贵桥表示,目前,北京、福建、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相继颁布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我省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先行一步,探索了路子,总结了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巩固和发展,确保招投标“湖北模式”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为有效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进行制度设计:
确定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平台。《条例》草案规定,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信用信息实现实时互通。
作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信息通报本级综合监管机构。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向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条例》草案还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纪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设定评分标准的参考值。(记者翟兴波 通讯员朱博 实习生吴述明)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