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6﹞5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湖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9日
湖北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明确操作步骤,细化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7号,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积极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加快矿业权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法定规定的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推进矿业权人信息公示,规范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条 按照“依法、公开、自律、共享”的原则,运用国土资源云信息平台,遵循“企业自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网上填报、网上公开、网上监督,推进矿业权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强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平台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主要依托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运行(kyqgs.mlr.gov.cn)(简称部公示系统),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使用矿业权配号钥匙登陆系统管理员,对本辖区内发证权限矿业权人信息公示进行监控和管理;全省矿业权人登陆该系统注册,并对所属矿业权进行信息填报与公示。
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云·智慧国土”建设要求,湖北省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在“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简称省公示服务系统)同步运行,并与国土资源部公示系统保持数据同步、功能同步、更新同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省信息公示工作督促、指导以及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
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具体承担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业务支撑工作,主要负责信息公示技术培训,部省级发证探矿权采矿权摇号抽取及实地核查,全省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调研、检查、督查,全省信息汇总、统计分析以及工作报告等。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勘查开采信息技术支撑,系统技术支持等。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填报、技术培训和指导,并完成各自级别发证矿业权摇号收取及实地核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及报告。
第七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矿业权人负责按照《公示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对其勘查开采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并对公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信息公示公开
第七条 矿业权人主动公示公开年度信息(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1月1日起,矿业权人可登陆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年度信息填报内容见附件1、附件2,信息公示填表说明见附件3)。填报公示公开时间截止3月31日,在此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填报和公示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后信息同时公示。
地热、矿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原则只填报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内容,
3月31日后,已经完成填报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不能更改。未能及时填报的矿业权将按照《公示办法》的要求,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第九条 公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随机抽查核查及结果公示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4月1日至4月30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填报完毕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通过部公示系统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名单,省厅负责全省所有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摇号抽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发证矿业权摇号抽取。为确保随机摇号抽取矿业权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业权特点和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制定摇号规则。
随机摇号名单应于每年 4月30日前在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在抽查名单公示期间,公众对抽查名单有异议的,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作出有效回应并及时调整,公示期结束后不再调整。原则上抽取比例不低于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5月1日至8月31日)。实地核查矿业权不仅限于随机摇号抽取5%的矿业权,还包括群众举报矿业权、纳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单矿业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依法向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被举报的矿业权一并纳入实地核查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受理群众对公示信息及矿业权人相关情况的举报,并将举报情况分别向有发证权限的机关报告,并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将核查结果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往年纳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要确保每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的矿业权应每年至少核查两次,并将核查结果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方法是资料梳理、调查询问、现场巡查、对比分析。重点核查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开采;矿业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或越界开采行为;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等。
实地核查必须严肃认真,需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4),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要负被问责追责的责任。
核查人员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每组核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包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核查技术人员、核查专家等等。
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机构应具备矿山地质、测绘地质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应全程参与。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核查结果(9月1日至9月30日)。自实地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中,并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核查结果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
第五章 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矿业权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名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存在应当列入异常名单情形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常名录审批表》见附件5),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见附件6)。
(一)截至 3月31日,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公示上一年度信息的;
(二)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第十七条 移出异常名录情形。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 3年内,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见附件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见附件8)。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一)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矿业权人存在严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以及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 3年仍未依照《公示办法》公示信息的,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矿业权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见附件9),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第十九条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 5年后,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见附件12),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一)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第二十条 实行异议处理制度。
(一)申请。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申请书》见附件13)。
(二)核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填写核查情况表,在核实情况后的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告知书》见附件14)。
(三)更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做出移出异常名录决定或移出违法名单决定,通过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第六章 信息公示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公示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汇交,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应依照《联合惩戒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归集失信信息(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同级发展改革委、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环保,地税、工商、安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国税局、煤监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实行矿业权人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根据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结合现有监管工作,划分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实施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下,制定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公示系统、省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矿业权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动态变化情况,对于信用等级不佳的矿业权人及矿业权,在办理矿业权审批、土地出让等业务时,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照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2.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3.信息公示填表说明
4.实地核查情况表
5.异常名录审批表
6.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
7.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8.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
9.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
10.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11.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
12.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13.异议申请书
14.核实结果告知书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 ||||||||||||||||
1.勘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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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矿权人名称 |
| 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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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矿权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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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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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理位置 |
| 7.勘查面积(Km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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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拐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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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10.勘查单位名称 |
| 11.勘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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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证机关 |
| 13.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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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 ||||||||||||||||
1.勘查合作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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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比例 |
| 3.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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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勘查矿种 |
| 5.实际勘查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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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万元) |
| 7.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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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年实际勘查投资(万元) |
| 9.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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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完成勘查进度 | 是□否□ | 11.是否存在越界勘查 | 是□否□ | |||||||||||||
12.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 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 | 是□ 否□ | 1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 | 是□否□ | |||||||||||||
14.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 | 是□ 否□ | 15.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 是□否□ | |||||||||||||
16.是否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 是□ 否□ | 17.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 | 是□ 否□ | |||||||||||||
18.探矿权使 用费(元) | 应缴 |
| 19.探矿权价款 (万元) | 应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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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缴 |
| 减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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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 |
| 实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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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合计 |
| 欠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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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勘查投资及资金分项核算(公示) 合计: 万元 | ||||||||||||||||
类 别 | 中央财政 | 地方财政 | 国内企事业单位 | 涉外企业 | 其它 |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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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测绘 | 2.地质测量 | 3.遥感 | 4.物化探 | 5.钻探 | 6.山地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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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岩矿测试 | 8.其他地质工作 | 9.工地建筑 | 10.综合研究 | 11.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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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可选择性公示) | ||||||||||||||||
名称及单位 | 当年计划 | 实际完成 | 名称及单位 | 当年计划 | 实际完成 | |||||||||||
钻探(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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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井(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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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探(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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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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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探(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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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员数量(人) | 年度工作量(人月) | |||||||||||||||
合计 | 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以下 | 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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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勘查 成果 | (勘查成果名称: ) | |||||||||||||||
矿种名称 | 类型 | 单位 | 查明矿产资源 | |||||||||||||
探明的 | 控制的 | 推断的 | ||||||||||||||
| 金属(矿物)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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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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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矿物)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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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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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 权人 需要 说明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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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 |||||||||||||
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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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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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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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 开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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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万吨/年) | 矿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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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 米至 米标高 | ||||||||||||
拐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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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 |||||||||||||
1.矿山开采合作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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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比例 |
| 3.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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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矿山(核定)规模 |
| 5.实际年采矿石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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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采矿 | 是□否□ | 7.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是□否□ | ||||||||||
8.是否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 | 是□否□ | 9.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 | 是□否□ | ||||||||||
10.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 | 是□否□ | 11.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 是□否□ | ||||||||||
12.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 | 13.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 是□否□ | ||||||||||
1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是□ 否□ | 15.是否受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 | 是□否□ | ||||||||||
16.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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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缴纳 | 单位 | 应缴 | 减缴 | 实缴 | 欠缴合计 | ||||||||
14.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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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采矿权使用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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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采矿权价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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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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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复垦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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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可选择性公示)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
(一)矿山基本情况 | |||||||||||||
1.开采方式 | □露采□地采□联合 | 2.采矿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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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开采年限 | 年 |
| 4.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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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采矿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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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实际采矿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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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采出矿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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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损失矿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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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消耗地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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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设计开采回采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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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核定开采回采率 | % |
| 12.实际开采回采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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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业总产值 | 万元/年 |
| 14.综合利用产值 |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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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销售收入 | 万元/年 |
| 16.从业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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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煤矿山采选指标 | |||||||||||||
1.矿石地质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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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出矿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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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选厂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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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际入选矿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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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选矿回收率 | % |
| 6.实际选矿回收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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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矿年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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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精矿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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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矿入选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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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尾矿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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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煤情况 | |||||||||||||
1.原煤入选率 | % |
| 2.原煤年入选量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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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选原煤灰分 | % |
| 4.精煤年产量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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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尾矿利用 | |||||||||||||
1.尾矿库数量 | 个 |
| 2.当年产生量 |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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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利用量 | 万吨 |
| 4.年末累计存量 |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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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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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占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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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矸)石利用 | |||||||||||||
1.废(矸)石堆 | 个 |
| 2.当年产生量: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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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利用量 | 万吨/年 |
| 4.年末累计存量 | 万吨 |
| ||||||||
5.利用方式 |
|
| 6.占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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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伴生矿产利用 | |||||||||||||
| 设计指标 | 生产实际指标 | |||||||||||
可利用共(伴)生 矿产(成分)名称 | 入选品位 (%) | 选矿回收率(%) | 入选矿石量 (万吨/年) | 入选矿石品位( ) | 选矿回收率(%) | ||||||||
矿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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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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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需要 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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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3
信息公示填表说明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探矿权人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探矿权人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地址。
5.勘查项目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项目名称。
6.地理位置: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理位置。
7.勘查面积: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面积。
8.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勘查区块的拐点坐标。
9.有效期限: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0.勘查单位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名称。
11.勘查单位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地址。
12.发证机关: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名称。
13.发证时间:填写《勘查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1.勘查合作方名称:依次填写与探矿权人合作探矿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名称。如果勘查合作方较多,限填写五个主要的合作方;如无勘查合作方,选择“无勘查合作方”下拉菜单,股权比例和出资方式不再填写(系统设置关联,选择“无勘查合作方”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自动变为不可填项)。
2.股权比例:按照勘查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所占股权比例。
3.出资方式:按照勘查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下拉菜单,可多选)
4.登记勘查矿种:原则上填写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中的主矿种名称,若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中未载明矿种,填写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矿种。
5..实际勘查矿种:填写勘查工作中作为勘查对象的所有矿种。(设置下拉菜单)
6.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万元):填写《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载明的计划勘查投入总额。
7.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当年投资(万元):填写《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载明的当年度勘查投入金额。
8.当年实际勘查投资(万元):填写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勘查投入金额。
9.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资额(万元):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合同约定,填写年度最低勘查投入金额。
10.是否完成勘查进度:根据“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对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勘查工作量,完成勘查进度的选“是”,否则选“否”。
11.是否存在越界勘查:存在超出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作业情形的,选“是”,否则选“否”。
12.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或项目报备的,选“是”,否则选“否”。
1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探矿权人有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选“是”,否则选“否”。
14.是否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探矿权人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选“是”,并扫描上传所有处罚文件;否则选“否”。
15.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探矿权人受到处罚后进行整改到位的,选“是”,否则选“否”。
16.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中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选“是”,否则选“否”。
17.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完毕后,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的,选“是”,否则选“否”。对于勘查作业尚未完毕的项目,选“勘查作业尚未完毕”。(增加选项“勘查作业尚未完毕”)
18.探矿权使用费(万元):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应缴: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勘查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实缴:指探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探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
19.探矿权价款(万元):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应缴: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年度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实缴:指探矿权人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探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探矿权价款数额。
三、当年勘查投资及资金分项核算(公示)
中央财政:填写中央财政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
地方财政:填写地方财政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
国内企事业单位:填写当年完成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也包含港澳台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折资)和技术等投入地质勘查工作资金。
涉外企业:填写当年完成境外投入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流程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其他:填写除上述类型以外的,用于当年度勘查投入的经费数额。(设置备注栏)
地形测绘:填写当年度用于地形测绘工作的地质勘查经费数额。
以下分项同上。
四、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投入技术力量(可选择性公示)
钻探(米)、坑探(米)、槽探(米)、浅井(米)当年完成计划:填写《勘查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当年度相应工作量。
钻探(米)、坑探(米)、槽探(米)、浅井(米)实际完成:填写当年度勘查工作实际完成的相应工作量。
勘查成果名称:填写当年度完成的地质勘查报告名称。
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矿产资源:分别为完成勘探、详查、普查精度要求的工作,求得的矿产资源储量。
探矿权人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写探矿权人认为对以上内容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应缴纳矿业权价款总额、预测的资源总量。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公示)
1.采矿权许可证号:填写《采矿权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
2.采矿权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4.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矿山名称全称。
5.经济类型: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下拉菜单)
6.开采矿种: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主矿种。
7.开采方式: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
8.生产规模: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规模。
9.矿区面积: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面积。
10.有效期限: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11.发证机关:填写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
12.发证时间: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13.开采深度: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的开采深度。
14.拐点坐标: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
二、履行义务信息(公示)
1.矿山开采合作方名称:依次填写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名称。如果矿山开采合作方较多,限填写五个主要合作方;如无矿山开采合作方,选择“无矿山开采合作方”下拉菜单,股权比例和出资方式不再填写(系统设置关联,选择“无矿山开采合作方”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自动变为不可填项)。
2.股权比例:按照矿山开采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所占股权比例。
3.出资方式:按照矿山开采合作方顺序依次填写。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下拉菜单,可多选)
4.设计矿山(核定)规模:填写《矿山设计》中确定的矿山规模或生产矿山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矿山规模。
5.实际年采矿石量:填写当年度实际开采的矿石量,单位统一为万吨(以体积计量的,折算为重量单位)。
6.是否在批准期限内采矿: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采矿的,选“是”,超过有效期限的,选“否”。
7.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批准的矿区范围是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坐标范围,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坐标。超出矿区范围的,选“是”,否则选“否”。
8.是否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存在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情形的,选“是”,否则选“否”。
9.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设立采矿权标示牌。按要求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的,选“是”,否则选“否”。
10.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矿业权人按要求报送当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的,选“是”,否则选“否”。
11.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交当年矿山储量年报的,选“是”,否则选“否”。
12.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达到要求的选“是”,否则选“否”;不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选“不属于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设置下拉菜单)。
13.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按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的或按批复的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任务的,选“是”,否则选“否”。
1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或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任务的,选“是”,否则选“否”。
15.是否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当年度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选“是”,否则选“否”。
16.受到处罚整改是否到位:填写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后的整改情况,整改到位的,选“是”,整改不到位的,选“否”。
17.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相应的补偿费即停止缴纳;但有欠缴情况的,欠缴部分应继续填报。
应缴:指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减免:指各省级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应减缴、免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减免数额不能填报。
实缴:指矿山企业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实际缴纳的当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欠缴合计:指矿山企业历年累计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
18.采矿权使用费(万元):采矿权使用费为采矿权人为获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而支付的费用。
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的面积及缴费标准计算出的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实缴:指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当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采矿权使用费数额。
19.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应缴: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减免: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度可减缴、免缴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实缴:指采矿权人当年度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2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应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规定,当年度应当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减免:填写当年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实缴:填写当年度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
21.土地复垦费:
应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当年度应当缴存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减免:填写当年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减缴、免缴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实缴:填写当年度采矿权人实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欠缴合计:填写采矿权人至当年度末累计欠缴的土地复垦费数额。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可选择性公示)
(一)矿山基本情况。
1.开采方式:按照《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在“露采”、“地采”、“联合”中选择一种。(设置下拉菜单)
2.采矿方法:按《采矿方法及代码》选择矿山目前采用多并产量大的采矿方法选择一种(设置下拉菜单)。
3.已开采年限:自矿山生产年度起至上年度所开采的年限。
4.剩余服务年限:是指矿山当年度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尚可生产年限。
5.设计采矿能力:是指矿山设计确定的矿石生产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6.实际采矿能力:是指当年度矿山能够达到的矿石生产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7.年采出矿量:填写当年度矿山实际采出的矿石量。单位一般采用万吨/年(或万立方米/年)。
8.年损失矿量:是指当年度开采范围内,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坑内或采场(工作面)中不能采出的矿石量。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或因构造断裂、地下水淹没、矿山技术等原因不能采出的矿石量。
9.年消耗地质储量:填写当年度开采消耗的地质储量,是指当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之和。
10.设计开采回采率: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开采回采率。
11.核定开采回采率:填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开采回采率。如未经核定,选“开采回采率未经核定”(设置下拉菜单)。
12.实际开采回采率:填写当年矿山实际的回采率指标值。多采区(矿块)同时生产时,填报各采区(矿块)加权平均回采率。
13.工业总产值:填写矿山企业当年度生产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依据国家统计要求填写。
14.综合利用产值:填写当年度矿山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及尾、残矿产等形成的产值。(综合利用产值是工业总产值的一部分)
15.年销售收入:填写矿山企业当年度销售矿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及废品)所取得的收入。
16.从业人员数:填写当年度矿山中从事生产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的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范围应于矿山产品生产范围相对应。从业人员数依据国家统计要求填写。
(二)非煤矿山采选指标。
1.矿石地质品位:填写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矿石中有用组分或有用矿物的含量(填写主矿种)。一般以重量百分比表示(如铁、铜、铅、锌等矿),有的用克/吨表示(如金、银等矿),有的用克/立方米表示(如砂金矿等),有的用克/升表示(如碘、溴等化工原料矿产)。
2.采出矿品位:填写采出矿石中所含主要成分总量占开采矿石量的百分比(填写主矿种)。计算采出矿品位应考虑开采贫化因素的影响,采出矿品位一般低于矿石地质品位。
3.设计选厂规模: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选厂规模。
4.实际入选矿量:填写当年度选矿生产所处理的矿石量。
5.设计选矿回收率:填写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主矿种选矿回收率。
6.实际选矿回收率:填写当年度主矿种的实际选矿回收率。
7.精矿年产量:填写当年度生产精矿的数量。
8.精矿品位:是指精矿中主要有用组分的含量。精矿品位以质量分数(如铜、铅、锌等)表示(单位有%、克/吨等)。填写当年度精矿产品的实际品位。
9.原矿入选品位:填写当年度入选矿石中有用矿物组分的平均品位。
10.尾矿品位:填写当年度矿产品经选别作业后主矿产尾矿产品的平均品位。
(三)选煤情况。
1.原煤入选率:填写当年度煤矿入洗量占原煤产量的百分比。
2.原煤年入选量:填写洗煤厂实际生产中当年度入选原煤量。
3.入选原煤灰分:填写当年度入选原煤灰分含量的百分比。
4.精煤年产量:填写当年度原煤经洗选后获得的精煤数量。
(四)尾矿利用。
1.尾矿库数量:填写矿山企业尾矿库总量,包括生产用尾矿库和停用的尾矿库,以个为单位。
2.当年产生量:填写当年度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量。
3.当年利用量:填写当年度矿山企业实际综合利用的尾矿量。
4.年末累计存量:填写矿山各尾矿库(包括暂时堆存)至年度末累计尾矿堆存量。
5.利用方式:根据矿山企业利用尾矿的主要方式,在“井下充填、生产建材、改良土壤、填埋造地、再次回收利用、其他”中选择一种(设置下拉菜单)。
6.占地面积:填写矿山贮存或堆放尾矿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废(矸)石利用。
1.废(矸)石堆:填写当年度矿山企业的废(矸)石堆数量,以个为单位。
2.当年产生量:填写当年度矿山企业产生的废(矸)石量。
3.当年利用量:填写矿山企业实际综合利用的废(矸)石量。
4.年末累计存量:填写截至当年度年底累计堆存的废(矸)石量。
5.利用方式:根据矿山企业利用废(矸)石的主要方式,在“井下充填、生产建材、再次回收利用、其他”中选择一种(设置下拉菜单)。
6.占地面积:填写矿山贮存或堆放废(矸)石量占用的土地面积。
(六)共伴生矿产利用。
依次填写矿山企业实际利用的所有共、伴生矿产,按照矿山实际指标规范填写。
采矿权人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写采矿权人认为对以上内容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应缴纳矿业权价款总额等。
附件4
实地核查情况表
勘查项目 (矿山)名称 |
|
许可证号码 |
|
矿业权人名称 |
|
核查任务来源 | □随机方式确定□社会公众举报□专项抽查 □已列入异常名录□已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
核查组成员 | 组长: 组员: |
核查情况 | 1.探矿权(采矿权)基本信息情况(公示信息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详细列示) 2.履行义务情况(核查履行义务信息,存在问题的详细说明) 核查结论: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矿业权人意见 | (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核查结论”主要包括:拟列入、拟不予列入、拟移出、拟不予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附件5
异常名录审批表
勘查项目 (矿山)名称 |
|
许可证号码 |
|
矿业权人名称 |
|
事由 |
|
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初审意见”主要包括:拟列入、拟不予列入、拟移出、拟不予移出异常名录。
列入事由主要包括: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年度信息公示义务;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
移出事由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附件6
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存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第__款的情形,按照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 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矿业权人 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矿山)名称 |
| |||
许可证号码 |
| ||||
矿业权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列入异常名录 原 因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年度信息公示义务 □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 | 列入日期 |
| ||
申请移出理由 |
| ||||
被委托人信息 |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矿业权人签字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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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矿业权人前来提交申请表,还需携带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申请表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附件8
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________:
经对你单位(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相关信息核查,你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四条第__款规定的情形,现决定将你单位移出异常名录。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9
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
勘查项目 (矿山)名称 |
|
许可证号码 |
|
矿业权人名称 |
|
事 由 |
|
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初审意见”主要包括:拟列入、拟不予列入、拟移出、拟不予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列入事由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公示信息;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移出事由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以下情形的: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附件10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__:
你单位(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自__年__月__日被列入异常名录,至__年__月__日已满3年仍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予以公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 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
矿业权人 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矿山)名称 |
| |||
许可证号码 |
| ||||
矿业权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列入严重违法 名单原因 |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公示信息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履行义务不到位 | 列入日期 |
| ||
申请移出理由 |
| ||||
被委托人信息 |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申请矿业权人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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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矿业权人前来提交申请表,还需携带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申请表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附件12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文号)
________:
经对你单位(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相关信息核查,自 年 月 日被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至 年 月 日已满5年,期间未再发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异议申请书
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 (矿山)名称 |
| |
许可证号码 |
| ||
矿业权人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文号 |
| ||
相关证明材料 |
| ||
备 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14
核实结果告知书
(文号)
_________:
经对你单位(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异议申请书》相关信息核查,符合(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仍维持我厅(局)决定)。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