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发布
(经济办)《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27日以鄂水利函〔2014〕368号文正式印发全省。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风景区工作的若干意见》(水综合〔2013〕4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景区领导小组)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厅景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景区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建立厅水利风景区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厅景区办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交厅景区领导小组讨论确认。
第五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总分为200分(专家评分标准见附件2),自评达到120分(含)以上的,才能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申请评定省级水利风景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三)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及批复文件
(四)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及景区范围(含批复文件)。
(五)景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管护范围文件)。
(六)申报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八)景区管理机构批文与内设机构框架图。
(九)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景区推介视频(含文字、图片、影视及解说词)。
(十一)景区自评表(自评标准见附件2)。
(十二)申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景区管理单位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厅景区办提交第七条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厅景区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月内反馈初审意见。
(三)厅景区办派专家组,到申报材料合格的景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书面意见。
(四)厅景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厅景区办的情况介绍,审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五)厅景区办将评定结果在“湖北水利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水利厅行文命名并授牌。
第九条 对命名为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的,省水利厅将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