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发布

01.07.2014  17:31

(经济办)《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27日以鄂水利函〔2014〕368号文正式印发全省。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风景区工作的若干意见》(水综合〔2013〕4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景区领导小组)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工作,厅景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景区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建立厅水利风景区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厅景区办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交厅景区领导小组讨论确认。 

第五条  厅景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总分为200分(专家评分标准见附件2),自评达到120分(含)以上的,才能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申请评定省级水利风景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三)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及批复文件 

(四)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及景区范围(含批复文件)。 

(五)景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管护范围文件)。 

(六)申报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八)景区管理机构批文与内设机构框架图。 

(九)景区管理规章制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景区推介视频(含文字、图片、影视及解说词)。 

(十一)景区自评表(自评标准见附件2)。 

(十二)申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景区管理单位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厅景区办提交第七条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厅景区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月内反馈初审意见。 

(三)厅景区办派专家组,到申报材料合格的景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书面意见。 

(四)厅景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厅景区办的情况介绍,审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五)厅景区办将评定结果在“湖北水利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省水利厅行文命名并授牌。 

  第九条 对命名为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的,省水利厅将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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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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