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5.10.2014  10:03

  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现就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引导绝大部分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为实施科教兴鄂战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深化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推动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重点研究基地为依托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体系;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载体的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形成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机制,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

  二、实施办法与步骤

  具有研究开发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基础的科研院所,可整建制地转变为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和工艺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可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它分支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可转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企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大部分具有市场开发潜力或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向企业化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成为社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需保留的公益型科研机构,要调整方向、优化结构、精简人员、转变机制,分流大部分人员进入市场,开展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科研机构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模式转制为企业。要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转企建制的突破口,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改组为多元化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发挥科技优势,通过联合、控股、参股、兼并、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事业机构组建科技企业(集团)。鼓励科研机构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重组合并。

  在现有基础上择优改建、组建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稳定一支高水平的骨干科研队伍从事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重点农业、社会公益类研究,形成具有湖北优势和特色的重点科研基地,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含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其它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深化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分两阶段:

  第一,2000年12月底以前,省属22个技术开发、设计类和部分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全部转制到位。

  第二,2001年12月底以前,省属其它公益型科研机构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转变为企业法人,或转变为非营利机构,具体政策另订。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科学事业费以上一年财政拨款为基数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后年度按政策新增事业费集中使用,作为科研机构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择优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二)转制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1年1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对原属事业单位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和标准,要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后如低于原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l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2001年1月全省的标准计算;原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转制前在职、转制后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龄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亏损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下岗的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予辞退或终止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科研机构要建立企业职工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三)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继续按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原导师的正常科学事业费及研究生补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学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补足。

  (四)兼有技术认证、质量监督等职能的科研机构,转制中要稳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承担交给的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五)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变为企业的,可用原科研机构的名称或用符合规定的其他名称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同时注销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六)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时,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对闲置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等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核销和剥离、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工商登记。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产核定、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科研机构转制可适用现行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其历年的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可量化给职工,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应用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设备购置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以后再分配。

  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机构,经批准,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以红股的形式,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给个人。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八)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科研机构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作价入股,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将无形资产的20.30%以个人股形式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九)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十)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允许院所内部职工集资购买或租赁单位国有资产而转为民营科技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

  (十一)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享受上述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或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经省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参股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十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可继续按科研单位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十三)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等研究开发的农业科研机构,车有自营销售权。

  (十四)在5年转制过渡期内,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省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十五)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要向转制科研机构倾斜。

  (十六)积极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进入资本市场。

  (十七)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放开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实行按岗定酬、工效挂钩、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实行岗位年薪津贴。

  (十八)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内部职务结构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主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领导所属科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转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转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完成转制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撤消的,由履行其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

  (二)省政府授权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协调、审核工作。省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审核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科技厅负责改革方案实施的检查督导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方案的制定、试点和全面启动工作。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附:首批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首批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湖北省化学研究所

  湖北省自动化研究所

  湖北省生物工程研究所

  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冶金科研所

  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电子科学研究所

  湖北省纺织工业科学研究所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生物农药工程研究中心

  湖北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湖北省邮电所研究所

  湖北省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

  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科学研究

  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湖北省农业机械工程研究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