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教育为立国之本,学生是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强调“民生决定目的”作为湖北发展的三维纲要之一。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将民生重要内容之一的教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车安全,2015年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迈上了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关注教育,将其更好地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推进,部分地区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加大,学生上下学路途遥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加之农村道路条件较差,绝大多数家长不能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加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在规范各地校车运行管理、预防乘车学生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领导、风险防范、管理模式、典型示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公共交通等其他渠道上下学人数124.15万人,乘坐校车上下学人数23.69万人。但校车安全管理在惠及学生得到社会赞誉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务院2012年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对校车安全的服务对象、工作内涵、工作机制、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明确规定,同时对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提出了要求。二是一些地区对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导致工作监管不到位,多部门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形成。三是校车运营经费不足,运营面临窘境。由于校车服务所需经费分担方案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未建立,各地多采取校车运营经费从乘坐学生中收支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财政难以弥补,超员超速等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四是农村路网较窄,校车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根据国家条例规定,尽快制定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校车服务的原则;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校车安全管理的扶持政策;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校车服务的原则。一是尽量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积极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入学方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三是校车服务作为兜底性公益事业。对采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仍难以保障入学的,提供校车服务。《办法》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关于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保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不断规范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各类举报。《办法》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扶持政策。一是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二是设立财政资助资金。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范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办法》规定:设立省、市、县三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成本补贴和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省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三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
——关于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一是从总体上规定,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二是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三是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关于校车安全。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负总责的同时,《办法》规定: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及时防止超员超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可能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此外,《办法》还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校车的乘车安全和通行安全保障、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以及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完善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当好直接监管、服务职责,尤其要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办法》的规定,让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学生的家长都知晓《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和监督校车安全的管理工作,真正形成校车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