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通过 景区超承载量将限流

02.04.2015  11:17

  荆楚网消息(记者 冯梓晔)4月1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在上位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旅游发展实际,针对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建设做出新规定。

   条例》集“规范”、“促进”于一体

  为促进旅游业在良好的环境下发展,《条例》将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法律化,《条例》在第四条、第十三条中规定,政府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第四十七条与三十六条规定,政府应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处理违法行为,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

   景区要设最大承载量

  今年元旦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给所有旅游景区上了沉重一课。反观我省旅游景区,每逢黄金周、节假日,大多是人头攒动、拥护不堪,上面的人下不来,上面的人上不去,里面的人出不来,外面的人进不去,这不仅使游客的游兴大减,而且发生群体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

  针对此,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鼓励电商旅游 规范网络旅游秩序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但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景区涨价要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景区在旺季突然涨价格,引广大群众和游客热议。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指出,旅游景区调整价格,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失信惩戒记录要公开

  旅游者在出行时,往往想挑一家讲诚信、有品质的企业,希望遇到服务好、业务精的导游人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起企业和相关人员诚信体系,公开相关资料。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相关报道

湖北省新版旅游条例出台 6月起施行

强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2万

    楚天金报讯 (记者赵贝 通讯员朱博、沈旅)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昨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与旧版条例相比,它在禁止强制或胁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方面,设置最高2万元的处罚额度;还规定已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若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经营权。新规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力度。

    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2005年旧版《湖北省旅游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此次修订,意味着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由“”变“”。

    与2005版相比,新条例增加了“闲置旅游资源由政府收回”的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已出让的,经营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当地政府可收回其经营权。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