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聘请“湖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现将《关于聘请“湖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案》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及时抓好落实工作。
湖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游客、社会构成的“四位一体”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旅游行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要求,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选聘300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通过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监督员选聘
(一)选聘范围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总人数300名。具体分配如下:
1、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省旅游局聘请的专家学者及部分社会监督员、省级媒体人员等约50人,由省旅游局确定。
2、各市、州共约250名。武汉20名;宜昌20名;襄阳20名;十堰20名;随州20名;恩施20名;黄冈20名;咸宁20名;荆州10名;黄石10名;鄂州10名;孝感10名;荆门10名;神农架10名;天门10名;仙桃10名;潜江10名。
(二)选聘条件
1、热心公益和旅游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对旅游行业情况、法律法规等有所了解。
3、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
(三)聘请程序
1、由各市州旅游局根据省旅游局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填写《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上报省局。
2、我局确认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人选,按国家旅游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聘书、证件,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编号,加盖省旅游局印章,向社会监督员发放;同时,将聘请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国家旅游局。
3、聘请监督员,应征得被聘请人员的同意,必要时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聘期
社会监督员聘期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旅游局负责对其选聘的社会监督员的统一管理、培训和日常联系,并应当按季度向省旅游局上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省局将每半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
2、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组织工作
1、省局将于3月8日17:00前将第一批确定的聘请人员(至少50名)及《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加盖印章)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于3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颁发聘书仪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单。
2、各市、州旅游局请于4月5日前最终完成选聘工作,并将聘任人员及《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加盖印章)报省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于4月25日结合旅游法颁布两周年活动,向社会公布第二批聘任人员名单。省局将同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颁发聘书仪式等活动,使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形成影响。
3、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今年国家旅游局统一安排、统一行动的重要工作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真正把责任心强、熟悉旅游、热心游公益的人士吸纳到旅游行业中来。
4、请各市、州旅游局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在报送选聘的社会监督员同时,将负责科室、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旅游局(联系单位:湖北省旅游监察总队;联系人:贾海红、李晓君;联系电话:027-87124692,QQ:112937645、1901405746)。
附件: 1、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2、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
3、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
4、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
附件 | |
1. 方案附件下载.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