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19.09.2014  14:3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在鄂大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鄂政发[2010]76号),繁荣我省少数民族文艺创作,扶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起,开展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活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文化厅具体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省少数民族文化政申报评选和表彰的有关日常事务。

  (三)设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评选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评委开展评审工作。评委由经组织推荐的省内外民族文化专家、学者以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分管领导组成。

  二、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对象。近十年来,在鄂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民族文艺作品创作和优秀民族文艺作品表演的国家工作人员、文艺工作者。

  (二)表彰名额。湖北省杰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10名,湖北省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者10名,湖北省优秀少数民

  族文艺作品表演者10名。

  三、申报条件

  (一)讲政治、讲大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民族。

  (二)湖北省杰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奖: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五年以上并仍然坚守在基层,在评选周期内曾获得省或国家级民族、文化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或荣誉称号,在全省民族文化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三)湖北省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者奖:长期坚持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门类不限)、在评选周期内,其作品曾获得省或国家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艺奖项的奖励,并为扩大我省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作品在省内外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湖北省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表演者奖:长期从事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德艺双馨,在评选周期内,其代表作品曾获得省或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艺术表演者。

  四、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对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宗局(委)、文体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和县(市)政府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市州级民宗局(委)、文体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和市(州)政府审核,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最终评选结果由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生效。省直有关单位、在鄂大专院校的推荐对象直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成果业绩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复审后的推荐对象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厅网站进行公示。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湖北省杰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的民族文化工作者倾斜,原则上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推荐县处级干部、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需事先征得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个人要有突出的成果业绩,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湖北省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者的推荐对象,需有县、市(州)级以上专业(行业)协会推荐函和代表作品2件(套);湖北省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表演者的推荐对象,需有所在院(剧)团推荐函、1—2部具有代表性的获奖剧目演出录像光碟(一式2份)。以上被推荐者均需出具省或国家级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被推荐对象,须按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及荣誉称号,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申报对象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申报表》、《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推荐表》、《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相关表格可从省民宗委网站下载),2寸彩色免冠近照3张,连同事迹和证明材料(出版物、音像制品、证书等)一并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成果业绩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推荐对象,还必须有2名本行(专)业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的推荐意见(不少于1000字)。

  (二)组织推荐。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推荐申报;省直相关单位及省属文艺院团、在鄂高等院校直接将推荐对象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28日前组织完成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名单提交评委

  会进行评选,评选工作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评选结束后,公示候选人员的成果和业绩,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依据拟定获奖人员主要成果和业绩情况,领导小组审定获奖人员名单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人员予以表彰(表彰时间待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荣国  苏林

  联系电话:027-87233235(传真)  027-8782356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文宣处

  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1.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办法

  3.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申报表

  4.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审批表

  5.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推荐表

  6.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征求意见表

  7. 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推荐对象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文化厅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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