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最近,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发布了修改后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是2012年12月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后印发,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年多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发文取消发票工本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3年5月中旬发文明确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由发票使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二是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3年5月中旬取消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三是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对凡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事项,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限时办结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律当场办结。因此,对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不相符的条款有必要做出适应性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第三条第一款中“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去掉。因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
二是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纳税申报经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10%(含)的,由税费管理岗审核后解锁;10%至20%(含)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审批岗审核后解锁;20%以上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解锁。审核期间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去掉。因为按照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限时办结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律当场办结。
三是将第十八条去掉,从第十九条起依次前移。因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
四是将第四章“发票领购”修改为“发票领用”。并将《办法》中其他“领购”全部修改为“领用”。因为发票工本费已经取消,除冠名发票由发票印制厂直接向使用人收取印制费外,纳税人使用通用发票一律免费。
五是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在5个工作日内”去掉。因为按照征管改革要求,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限时办结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一律当场办结。同时将第二款“网络发票单张核定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因经营需要单张核定限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应当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去掉,因为此条第一款中已经明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在省地方税务发票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购票资格认定,确认领购发票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和准购数量”。
六是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由冠名发票使用单位直接与冠名发票印制企业结算;其他发票工本费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与发票印制企业结算”。这主要依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发票工本费和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的文件规定。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鄂地税发〔2012〕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