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和基地。为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加强湖北省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湖北省省级实验区。国家级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管理,分别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授权和委托,行使对国家级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四条省科技厅设立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级实验区向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上报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湖北省实验区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组织实验区规划论证和专家实地考评,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实验区内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推动全省实验区创建工作;
5、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国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实验区考察、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3、完成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受省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省级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实验区所在地党委、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省级实验区申请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州)、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镇级行政区等。申请方式包括:申请范围内的单个行政区划单位独立申请,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领导重视,组织完善;领导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实验区创建工作已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制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建设目标、实验主题明确;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明显。
3、工作积极,基础扎实;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条件;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实验示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第十条申请程序
1、申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和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意见,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书》(格式附后);
4、《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5、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6、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审核、评审与认定
1、审核:收到申报材料后,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报告;
2、评审: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认定:经评审通过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区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五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省级实验区开展工作的第3年间,应向省实验区办公室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由省实验区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中期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省级实验区工作满5年,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意见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实验区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十九条省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省级实验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二十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省级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对验收合格或中期执行情况好的省级实验区将给予表彰;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对中期实施不力或未通过验收,将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二条鼓励省级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积极争创国家级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