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 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23日
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应当先取得《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方可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及医师执业注册的地点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未取得《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应当在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不得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三条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准入及执业管理工作。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具体工作。
《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条 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和美容中医科四个类别。
第五条 《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式为认定。认定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公示。每年组织1次,具体时间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认定的,应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申请。1人限申请1个类别。
第七条 申请取得美容外科类别《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本科学历需6年以上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临床工作经历,专科学历需8年以上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临床工作经历;
(四)经市(州)级以上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在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并合格的;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取得美容皮肤科类别《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皮肤科和美容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本科学历需3年以上皮肤科和1年美容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专科学历需5年以上皮肤科和1年美容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
(四)经市(州)级以上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在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并合格的;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牙科类别《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具有口腔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三)具有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本科学历需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历,专科学历需7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历;
(四)经市(州)级以上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在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并合格的;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中医科类别《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具有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学历;
(三)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中,本科学历需3年以上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和1年美容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专科学历需5年以上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和1年美容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四)经市(州)级以上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在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并合格的;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自申请年度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向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学历证书(需附学信网查询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申报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四)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人的证明原件;
(五)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出具的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复印件;
(六)市(州)级以上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规定的时间段内不在同一单位执业的,本条前款(三)、(四)、(五)项应由所在单位按时段分别出具。
所有复印件应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认定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结果报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公示无误后,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及校验时对该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能力进行评价,无具备相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的诊疗科目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负责该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该医师本周期考核不合格,6个月内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接受法律法规培训;6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一)开展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与本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类别不符的;
(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三)擅自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持证者本人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擅自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回《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收回后30日内将证书交回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吊销。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其《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被收回《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湖北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仍然有效,不需再次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暂不受理外籍人员关于获取《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1: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规[201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