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 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28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管 理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 合同与价格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原合同可继续履行,直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经完成,但下一轮招标采购尚未开始的,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商定,可继续采购原合同约定的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与合同执行,应按照《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第九条 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第十条 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按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未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以实际采购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加成后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或本单位的其它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交付药品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四章 药品配送
第十三条 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提高药品配送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电子监管要求,所采购的药品必须扫码入库和出库,实施电子监管。未经扫码入库的药品,禁止出库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工作情况,并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先表彰等考核中。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购药品的;
(三)在挂网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的;
(五)不按规定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在签订合同后再同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六)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 “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行为的;
(七)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两年内暂停晋升职称职务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涉及药品采购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企业或其他代理人给予的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的;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使用采购平台上挂网药品的;
(三)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鄂卫规〔201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