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规〔2012〕8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原《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北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28日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标药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网上采购平台”)实施集中采购中标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开展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签订、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等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湖北省药品统一集中采购;
(二)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的资料数据;
(三)根据湖北省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结果和本单位的用药需求,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在“网上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
(五)针对不同用药对象(层次),选择不同层次价位的药品,合理用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物滥用;
(六)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药品采购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药品采购品种必须从《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和《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中遴选产生,形成本单位采购药品目录。
《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由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的中标药品、直接采购方式产生的限价挂网药品(主要指大输液和毒、麻、精、放等药品)和备案采购方式产生的备案药品组成。
第八条 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常用剂型、常用规格,对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按不同质量层次确定采购品种。
第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遵循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在确保药品供应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的用药对象(层次),配备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中标药品,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品)品种数: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全部在“网上采购平台”上采购,严禁在“网上采购平台”之外采购中标药品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第四章 合同与价格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勾选药品后,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打印纸质合同存档备查。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严禁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之间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原合同可继续履行,直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经完成,但下一轮招标采购尚未开始的,可继续小批量(1~2个月用量)采购原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药品采购参照使用《药品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按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
未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或本单位的其它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患者核对药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湖北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探索其他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信守药品购销合同约定,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五章 药品配送
第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探索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的方法,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供应商遴选参考标准》的要求,确定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配送本单位所采购的药品。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负责,并接受湖北省药品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药品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遵守《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按照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开展医院临床用药评价工作,规范用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处方用药原则上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的金额占同期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三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三级乙等医院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二级甲等医院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级乙等医院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其他医院不得高于百分之十;承担省级医疗保健、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的三级甲等医院可放宽到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管理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监督检查,奖惩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成本单位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所采购的药品必须扫码入库和出库,实施电子监管。未经扫码入库的药品,禁止出库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使用及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法规明确由其他部门监督、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等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先表彰等的指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购中标药品的;
(三)在挂网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的;
(五)不按规定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在签订合同后再同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六)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行为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两年内暂停晋升职称职务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药品采购、医师、药剂、财务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代理人给予的商业贿赂的;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使用中标药品或备案采购药品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