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突出四大亮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湖北省司法厅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会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紧密联系湖北实际,对法、检、公、司机关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对象范围、法律援助通知与申请的受理、转交、办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共有34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两高两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基础上突显了四大亮点。
一、建立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协调领导机制。成立由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咨询、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受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制度,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二、扩大了申请代理和终止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形。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规定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将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情形。
三、推广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并明确具体人员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等法律帮助,相应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严格了相关环节的时限。将两高两部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的审查决定时间由7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必须3日以内送达申请人。明确了公安机关应于48小时内安排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会见的情形外);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或撤销案件、终止审理或者作出判决后,应当在3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承办律师;明确了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换羁押场所后,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告知承办律师;明确了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厅法律援助工作处)